
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
时间:2024-07-0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处分、隐匿或毁坏,确保执行判决。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处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在诉讼中地位明确; 受裁决标的明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隐匿或毁坏财产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受裁决标的。财产保全的效力自其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开始。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申请人未能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将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活动。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强制执行财产 强制执行人身 强制执行其他标的物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三个条件:
必须是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已经向被强制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判决; 被强制执行人拒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有履行期限的裁判文书,必须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强制执行。如执行的是须定期给付的,从每次给付期的届满之日起开始强制执行。
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虽然都是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但两者之间仍存在本质区别:
项目 财产保全 强制执行 目的 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实现判决所确定的内容 适用时机 在判决生效前 在判决生效后 依据 民事诉讼法 民事执行法 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 执行财产、执行人身、执行其他标的物等 效力 自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开始 自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开始 解除 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 执行完毕后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解除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两种执行措施,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