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向哪提起
时间:2024-07-03
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认为保全措施错误而向有权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申请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复议可以向以下机构提起:
一、执行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复议向执行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人民法院是指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因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而提起的保全复议,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如果财产保全是由异地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可以向异地经费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二、法官协会
根据《法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官协会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法官协会是指由法官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目的是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发挥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可以向法官协会申请复议。法官协会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送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法官协会的复议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复议。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送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享有对全国地方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监督权。如果当事人认为高级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仍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送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复议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其他有权机关
法律另有规定的,由其他有权机关审查保全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保全措施由知识产权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保全措施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专属审理法院审查。
六、申请保全复议的期限和程序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五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保全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保全裁定的具体情况以及复议申请的理由和请求。有权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送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有权机关的复议意见,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当事人申请保全复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复议申请,有权机关不予受理。
3. 对保全复议裁定的执行,应当以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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