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扣押届满返还
时间:2024-07-02
一、概念
财产保全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扣押起来。
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可延续至六个月。扣押届满,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返还财产。若当事人不申请返还,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财产拍卖变现。
二、申请返还条件
当事人申请返还扣押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扣押期限已届满。 当事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或者对争议标的物提供了双倍价值以上的担保。 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返还的情形。三、申请程序
1. 申请主体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扣押财产的人民法院申请返还。
2. 申请材料
申请返还财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原件或复印件)。 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 提供双倍价值以上担保的材料(如担保人签字的保证书、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等)。3. 申请流程
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后,人民法院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准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驳回。
四、异议处理
在返还财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异议。若另一方当事人对返还财产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听取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先听取异议人的意见。
2. 核实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核实,查明异议是否成立。
3. 作出裁定
在核实异议后,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返还财产的裁定。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返还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返还财产时,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材料。若当事人不及时申请返还,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财产拍卖变现。 申请返还财产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如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提供双倍价值以上担保的材料等。 在返还财产过程中,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积极应诉,及时提交证据说明。 若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返还财产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
扣押的动产,在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撤销扣押措施,或者扣押期限届满,且申请人未提供双倍价值以上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扣押的动产,将所得价款交给申请人。
扣押的不动产,在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撤销扣押措施,或者扣押期限届满,且申请人未提供双倍价值以上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扣押,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登记。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