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难以执行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29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遇到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追回债款,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其中包括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那么,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做财产保全吗?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先把财产“冻结”起来,防止其灭失,为日后强制执行提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的条件:
需要提供担保;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
查封: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 扣押:将动产、权利证书等转移到法院指定的场所予以保管。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 其他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的措施。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义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义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的; 第三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押、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有关财物、证件等。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执行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
那么,难以执行是否意味着完全无法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案件一时难以执行,也不代表永远无法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例如申请法院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悬赏执行等等。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以恢复执行程序。
而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最大限度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为后续的强制执行提供保障。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债权人已经预见到案件将来可能会难以执行,就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起来,防止其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从而增加日后执行成功的可能性。
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难以执行的案件更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正因为案件执行难度大,更需要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日后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当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提供担保、证明情况紧急等等。债权人应当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尽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条件。
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都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为强制执行提供保障,是实现债权的“第一道防线”,而强制执行则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公里”。在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更应该重视财产保全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救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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