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金额不足可查流水账吗
时间:2024-06-27
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经常会遇到财产保全金额不足的情况,此时能否查流水账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先行保全:
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决定。”
第一,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要求查流水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保全财产金额不足的;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 流水账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线索。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以上条件成立,如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记录、频繁进行大额资金往来、账户存在异常转账等。
第二,查流水账的方式
法院查流水账的方式包括:
直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提供被执行人的流水账;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委托执行机构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法院在审查查流水账申请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 查流水账是否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查流水账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是否过大,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作出是否准许查流水账的决定。
案例1:
申请执行人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定孙某须向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因孙某未主动履行,华某向法院申请对孙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孙某名下共有两家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共计80万元。华某申请查验孙某账户的流水账,以查明孙某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账户余额不足以保全华某的全部债权,且孙某有逃避执行记录。查验孙某账户流水账可以提供其财产转移线索,有利于查明孙某的财产状况。因此,法院准许了华某查验孙某账户流水账的申请。
案例2:
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定张某须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万元。李某申请查封张某名下银行账户时发现,张某账户中仅有5万元。李某申请查验张某账户的流水账,以查明张某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账户余额不足以保全李某的债权。但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查验张某账户流水账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院未准许李某查验张某账户流水账的申请。
在财产保全金额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申请查验被执行人的流水账。但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查流水账的条件,如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查流水账是否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否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等。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查验流水账时,应当针对上述条件收集充分的证据,并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充分阐明申请查验流水账的必要性、合理性。法院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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