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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予以保全

时间:2024-06-26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仅限于三个具体的情形:

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执行保障并非对所有即将面临执行的案件均可适用,而是仅限于以上三个限定的情形。具体来说:

对于第种情形,财产保全执行主要是为了防止执行的落空或受阻,适用于当事人有明显逃避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或迹象,如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隐藏或转移财产等。 对于第种情形,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适用于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但具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对于第种情形,财产保全执行保障则旨在防止执行程序受到阻碍或对抗,适用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其他妨碍执行行为,或有证据可预见其可能采取此类行为的情形。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申请

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申请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包括两类:

法院 申请执行人

对于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出于保障执行目的的考虑,防止执行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难以进行。而对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则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或处置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申请管辖

对于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申请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由两类法院享有:

原审法院:对已受理执行案件,或已作出判决尚未执行的案件,原审法院具有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管辖权。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不一致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也享有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管辖权。

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管辖法院时,可以根据有利于执行的角度考虑,选择上述两种管辖法院中的任何一家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证据 执行依据的原本或者副本

其中,执行依据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材料,如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审查与裁定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申请后,应当对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并在7日内做出裁定。

如果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则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和第106条对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保障措施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 划拨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限制被执行人处分、使用其财产 其他有助于执行的措施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执行保障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以达到保障执行目的、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的目的。

执行不当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被执行人对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保障措施,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当事人也可以因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申请赔偿。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除或变更的理由和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于准予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对于驳回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因财产保全执行保障行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法院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应当责令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或者有关执行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执行保障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负有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等事实的证据。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判断。法院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综合判断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并依法作出裁判。

执行完毕后的解除

对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收到申请或者执行完毕时,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措施的解除,应当按照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解除已经不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应当做好对解除措施的监督,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影响执行的顺利进行。

结语

财产保全执行保障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执行保障措施,旨在防止执行的落空或受阻,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执行保障制度时,应当把握适用条件,依法审查证据,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及时解除不必要的保全措施,确保制度的正当、合理、有效实施,为顺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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