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对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6-20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________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纠纷一案,案件事实如下:(详细陈述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事实,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争议内容、涉及金额、证据清单等)
现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仲裁,但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申请人担心一旦延迟保全,被申请人将转移、隐匿全部财产,导致申请人即使胜诉也将无法实现债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特此申请,请予支持!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的;
(二)申请人提供担保将直接影响民事公益的实现的;
(三)申请人财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提供担保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1. 准确、完整地列明当事人信息**
应准确、完整地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法院能够准确、及时地联系到当事人,以便于诉讼顺利进行。
**2. 明确具体的请求事项**
要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包括保全的具体财产、保全数额等,并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证号等,以便法院能够快速、准确地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3. 陈述清楚案件事实**
应简明扼要地陈述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事实,包括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争议内容、涉及金额、证据清单等,重点说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
**4. 阐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应重点说明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哪些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被申请人存在哪些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具体行为。
**5.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6. 签字盖章**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还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具体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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