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担保是税收保全措施吗
时间:2024-06-19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采取了多种保障税款征缴的措施,其中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纳税担保措施。不少人将二者混淆,认为纳税担保就是税收保全措施,实则不然。本文将深入探讨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的区别与联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释。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在税款征收之前,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全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有迹象表明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纳税人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行为的; 纳税人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情形的。常见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对纳税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禁止其处分; 扣押:将纳税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由税务机关保管; 冻结:冻结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其他税收保全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采取。
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其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即在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由担保人依法代为缴纳税款或者承担纳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欠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纳税人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后,纳税人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常见的纳税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第三人为纳税人提供担保,承诺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代为履行; 抵押: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当其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税款的追缴; 质押:纳税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当其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实现税款的追缴; 留置: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因税收法律关系而占有的财物,在其不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留置该财物以实现税款; 其他纳税担保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纳税担保方式。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虽然都是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项目 税收保全 纳税担保 概念 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 纳税人为其纳税义务提供的担保 性质 行政强制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 只能由税务机关实施 可以由纳税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 目的 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在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通过担保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税款的最终实现。 时间 在税款征收之前采取 可以在税款征收之前、征收中、征收后采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等综上所述,纳税担保并非税收保全措施,两者在概念、性质、主体、目的、时间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税收保全是由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而纳税担保则是纳税人为其纳税义务提供的担保。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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