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番禺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裁定予以保全。
《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
1. **查封**:指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财产贴封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禁止其处分或使用该财产。 2. **扣押**:指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暂时扣押,保管于指定地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变卖或拍卖。 3. **冻结**:指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指令,禁止债务人提取其账户内的资金或其他财产。 4. **禁止处分**:指人民法院禁止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如出售、赠与、抵押等。根据《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是有财产保全利害关系的债权人。** 2.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是成立的,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债务可能的。** 3. **申请人是因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者已经开始的诉讼而申请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标的、申请理由、证据以及担保情况。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立即执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 24 小时内执行。
根据《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质押、留置、抵押等。
担保的数额应当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相当,但不得低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
根据《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财产保全采取后,债权人未在 30 日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债权人在 30 日内提起诉讼的,财产保全继续有效。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撤回诉讼或者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债权人在诉讼中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具备其他条件使判决得不到执行的危险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错误,应当立即撤销裁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除外。
广州番禺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具有以下特色:
1. **及时立案快速执行。**广州番禺法院设有专门的财产保全团队,24 小时值班接案,收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2. **执行力度大。**广州番禺法院执行局配备了专门的执行干警,配备了查控系统、车辆定位系统等先进设备,执行员可以通过 GPS 定位跟踪债务人的财产和动向,提升了财产保全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当事人权益。**广州番禺法院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义务。**案情:**2022 年,原告甲向番禺法院起诉被告乙要求还款 100 万元。原告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有能力还款,但最近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因此,原告甲申请对被告乙的财产进行保全。
**判决:**番禺法院经审查原告甲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原告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被告乙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查封。被告乙在接到查封通知后,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返还了全部欠款。原告甲撤回诉讼,番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广州番禺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乙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情况发生。**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州番禺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坚持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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