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财产保全协议书模板
时间:2024-06-19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财产安全,防止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1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存在长期性残障,导致其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中,存在一定困难的个人。本协议中残疾人身份认定,以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为准。
1.2 “财产”是指残疾人拥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交通工具、家具家电等;
(2)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3)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其他财产性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等。
1.3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残疾人财产遭受损失,依法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登记:对残疾人的重要财产进行登记造册;
(2)财产托管:将残疾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委托给可靠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保管;
(3)财产监护:由监护人对残疾人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保全措施。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残疾人财产保全方面的权利义务,有效预防和减少残疾人财产损失,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3.1 甲方(残疾人/其监护人):
(1)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乙方有关残疾人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信息;
(2)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费用。
4.1 乙方(受托人):
(1)合法、合规地开展残疾人财产保全工作,尽职尽责,维护残疾人利益;
(2)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按照本协议约定,定期向甲方汇报财产保全情况;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残疾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财产保全方式:
(1)财产登记:由乙方协助甲方,对其财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登记信息;
(2)财产托管:由甲方将部分或全部财产委托给乙方进行保管,乙方需出具财产保管凭证,并定期向甲方汇报财产保管情况;
(3)财产监护:由甲方指定或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对残疾人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可协助监护人履行职责;
(4)其他保全措施:如设立信托、购买保险等。
5.2 具体财产保全内容如下:
(1)财产清单:详尽列明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信息;
(2)保全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费用及支付方式: 。
6.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6.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1)协议期满;
(2)残疾人去世,且无继承人;
(3)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7.1 甲乙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