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6-15
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赋予仲裁机构在必要时对争议标的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冻结、扣押或其他保全手段,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保全必要的证据 有明确的被保全的财产 若为申请执行前的保全,需具有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若为申请执行中的保全,无需提供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
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保全期限以及需要担保的金额。
仲裁机构根据仲裁申请人或根据其职权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其财产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仲裁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仲裁机构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机构规定的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仲裁机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仲裁机构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裁决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机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保全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仲裁裁决被撤销、变更、中止执行的 其他不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仲裁机构作出保全裁定的,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仲裁中财产保全的规定。仲裁机构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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