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通知信息
### 定义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执行前,为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通知信息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时,通过登报、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社会公众相关事项的信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活动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或者判决后,采取保全措施。”
### 申请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包括:
* 当事人一方
* 利害关系人
###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 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申请合法、适时。
###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证据材料
* 财产保全担保书
* 其他必要材料(如有关财产的权属证明)
### 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 禁止处分动产和不动产
* 限制高消费
### 公告和登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公告方法保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法院一般会通过法院公告、报纸登报等方式发布财产保全通知信息。通知信息中会包含以下内容:
* 保全案号
* 当事人姓名
* 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点
*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 公告期限
* 申请人和联系方式
### 社会公众义务
接到财产保全通知的社会公众有下列义务:
* 不得擅自处分保全中的财产。
* 如有发现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处分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 法律后果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财产隐匿或者处分行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且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 异议和解除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在收到保全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自动解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裁定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
*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 财产保全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可滥用。
* 财产保全通知信息应及时发布,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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