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期间
时间:2024-06-10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债权或请求权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若对财产保全申请存在异议,则有权提起异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异议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间为:"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被申请人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
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的理由,必须是针对保全申请的理由,如:
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担保诉讼请求的必要; 保全措施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超过了申请保全的范围; li>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程序: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审查或口头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核实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核实异议理由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者向申请人核实情况。对于异议不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
对异议裁定的救济: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注意事项:
异议期间自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计算,注意不要错过异议期限; 异议必须针对保全申请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提出,不能提出与保全申请无关的理由;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时,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衡量,因此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异议理由;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及时提起上诉,否则将丧失救济权利。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权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权利,在遇到不当保全申请时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异议,保证异议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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