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财产保全费用是怎么收费的
时间:2024-06-04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工伤财产保全费用是用于实施财产保全的必要支出,那么,工伤财产保全费用是怎么收费的呢?
工伤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保全费: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告费、保管费、鉴定费等。 执行费: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交通费、邮寄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因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工伤财产保全费用的收费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向职工垫付。
工伤财产保全费用的收费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和执行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职工因工伤事故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材料复印件 财产保全申请书 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职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决定保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于垫付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出具垫付费用通知书。
动用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致害人承担。致害人无法承担或者暂时无法承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致害人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财产保全费用的期限,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仍无法追偿的,剩余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致害人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财产保全费用后,应当及时将垫付金额返还工伤保险基金。
案例一:
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员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用人单位的厂房。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垫付了保全费、公告费和执行费共计5万元。后经执行,扣押了用人单位价值60万元的厂房。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伤保险基金60万元的赔偿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收到赔偿金后,将垫付的5万元保全费用返还工伤保险基金。
案例二:
某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员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用人单位的银行存款。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垫付了保全费和执行费共计2万元。后经调查,用人单位已将银行存款转移至境外。由于无法追偿,垫付的费用最终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财产保全费用是用于保障职工工伤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垫付机制,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利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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