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了
时间:2024-06-01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依法应当执行的财产隐藏或转移到他人名下,以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实际掌握财产,但名义上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时遇到一定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对保全财产规定了置换的财产后果,即被执行人置换的保全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主动采取措施将其置换的财产恢复原状或强制执行该财产。
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保全程序有关证据审查规则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保全证据规则》)中,对置换保全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即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确作出此项规定,对于保障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保全证据规则》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
(一)在保全后,置换的财产已过户至第三方(善意受让人),且其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财产保全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因担保人、抵押人等特定原因依法受让的;
(二)置换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三)保全后获知的保全财产,已于保全决定作出前灭失或者毁损;
(四)其他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无法追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置换的保全财产已过户至第三方(善意受让人),该第三方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财产保全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因担保人、抵押人等特定原因依法受让的。此时,置换的保全财产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执行该财产将侵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 保障交易安全。置换的保全财产已用于清偿其他债权,或者保全后获知的保全财产,已于保全决定作出前灭失或者毁损。此时,置换的保全财产已不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已不具有执行价值,执行该财产无法实现执行目的,反而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
对于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尊重善意、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具体如下:
1. 严格审查善意受让人的资格。对于置换的保全财产已过户至第三方(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受让人是否善意。只有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情或者因担保人、抵押人等特定原因依法受让的,才能认定其为善意受让人。
2. 及时通知善意受让人。对于认定为善意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相关情况,并告知其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善意受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 追回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财产。对于置换的保全财产已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保全后获知的保全财产已于保全决定作出前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财产的去向,并采取措施追回。追回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不当,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处理。
2.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之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置换的保全财产不能执行,对于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执行程序公平和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处理置换的保全财产,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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