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时间:2024-06-0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之虞;或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自己财产的行为。一、申请主体
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三、申请内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告的基本情况(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及事实依据;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包括财产种类、数额、范围等); 提交财产保全的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
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告转让、变卖、处分其财产; 责令被告提供担保; 其它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六、诉前财产保全的告知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告。被告收到通知后,有权在15日内对裁定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七、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裁定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纳异议的,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八、诉讼后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
债权人自人民法院作出采纳申请裁定的之日起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但被告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九、特别注意
如果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之虞或者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自己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应当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担保金。债权人不交纳担保金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退还债权人。
十、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