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规定
时间:2024-06-01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是指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处分、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对当事人的银行卡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后,当事人将无法使用该银行卡进行转账、取现等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一)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二)对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财产。”其中,银行卡属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冻结被告的银行卡。 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财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 行政诉讼中,为防止行政机关转移被诉讼财产,法院可以冻结行政机关的银行卡。 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 诉前保全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1.申请:当事人向有权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有权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通知:有权机关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银行。
4.执行:银行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立即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
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的期限由有权机关决定,但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有权机关认为继续冻结没有必要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
2.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卡是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一定影响,故有权机关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慎重考虑。
3.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被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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