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案件需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31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保全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性措施。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给付之诉是请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物品等)的诉讼类型。在给付之诉中,如果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债务人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原告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金钱给付之诉是指请求对方支付金钱的诉讼类型。在金钱给付之诉中,如果被告无固定住所,或已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被告转移其位于异地的存款,原告可以申请冻结存款。
执行和解协议之诉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依法强制执行时提起诉讼的类型。在执行和解协议之诉中,如果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原告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例如,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被告转移其名下房产,原告可以申请查封房产。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必要保全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申请的范围,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查封、扣押、冻结车辆。 查封、扣押、冻结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查封、扣押、冻结生产资料、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者其他商品。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有关财产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承担因保全不当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撰写,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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