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资料需要几份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资料需要几份这一问题,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侵权或者违反合同的危险,并且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标的的具体内容、保全金额或数额、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担保方式;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证明有遭受他人侵权或者违反合同危险的证据,如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的证明; 担保书或者保函,证明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上五份资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其他补充材料,如:
涉及不动产保全的,需要提供不动产的权属证明; 涉及金融资产保全的,需要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账户证明; 涉及著作权保全的,需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小李与小王因房屋买卖纠纷发生争议,小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认为小王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有转移财产的风险,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小李需要提交以下五份资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保全标的(房屋)、保全金额(房价)、保全理由(小王有转移财产风险)和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人); 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小王有转移财产风险的证据(如小王的银行转账记录); 人民法院受理小李起诉的证明; 由第三人提供的小王未履行合同义务金额的担保书。对于某些特殊的财产保全案件,法律有特殊规定。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1条规定,申请查封、冻结正在交易过程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应当提供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交割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申请保全建筑工程未完工部分时,应当提供经人民法院审查认证的造价部门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资料数量因具体案件情况而异,但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五份基本资料。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应的资料,以便法院及时审查和作出裁决,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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