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 保全费
时间:2024-05-31
保全定义
保全是诉讼中为保障判决或裁定执行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先期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隐匿其财产,保证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主要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财产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和股权等财产。 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限制其处分和使用。 搜查、扣押证据: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其他场所,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诉讼财产保全实务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请求保全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裁定后,法院将保全措施告知被执行人,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保全效力及其解除
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续保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续保裁定,延长保全期限。
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撤销保全的。保全费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保全费是法院为采取保全措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传票费、公告费、邮寄费、鉴定费、保管费等。
保全费的缴纳与退回
保全费通常在申请保全时一次性缴纳。保全费的退回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申请人不予执行保全裁定的。 保全措施的执行结束。保全费的减免与缓交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减免保全费的条件和数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定。
对于可能因交纳保全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允许其缓交保全费。缓交保全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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