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财产保全要收费吗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措施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保障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侵害的诉讼保障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标准为:
请求保全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为500元; 请求保全数额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1000元; 请求保全数额超过500万元的,为2000元。此外,财产保全还需要支付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2条的规定,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的0.5%收取,实际支付的保全费不得低于300元,不得高于10万元。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减免。申请减免保全费用的程序如下:
提交《保全费减免申请书》; 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低收入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减免保全费用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准予减免保全费用。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流程一般如下:
准备财产保全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材料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 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 执行保全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财产的申请应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保全财产的必要证据; 保全财产的数额要合理,不得漫天要价; 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如被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总而言之,离婚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保全数额而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费用减免。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其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承担因保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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