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否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
### 担保的性质及特点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的性质主要包括:
* **从属性:**担保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主债权灭失,担保亦随之灭失。
* **目的性:**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防止债权人的权益受损。
* **附加性:**担保并非债务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是附加的权利措施。
###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协助义务,主要包括:
* 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 担保人对债权人就其代位行使债权所取得的财产,负有代管责任。
* 担保人享有代位权,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在履行保证义务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其责任主要表现为:
* **独立承担责任:**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负有独立的偿还义务。
* **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同一责任,债权人可以先向债务人、后向担保人或同时向两者主张债权。
* **追偿权:**担保人在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 能否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债权人因担心债权无法实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先行采取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担保人也适用诉讼保全程序。
**被担保人(债务人)涉诉且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可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
**担保人未对债权人承担到期债务的,不得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
### 担保人适用诉讼保全的情形
对担保人适用诉讼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 担保人有转移或隐匿担保财产的可能。
* 担保人有携款潜逃的可能。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有其他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违法行为。
### 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的程序
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的程序与对债务人采取诉讼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包括:
* **申请:**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可能或其他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违法行为的证据。
*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人民法院将裁定是否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保全部门负责执行诉讼保全措施。
### 对担保人诉讼保全的种类
对担保人采取的诉讼保全种类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担保人的不动产或查封、扣押其动产,冻结其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 **禁止转让或处分:**禁止担保人转让或处分其财产。
* **人身限制:**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限制担保人出境。
### 注意事項
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用诉讼保全权。
* 诉讼保全措施的范围和强度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和担保人的财产状况相适应。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根据情况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
* 对担保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能会对其财产和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应当慎重行使诉讼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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