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何时解除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致使申请人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
经申请保全的一方同意解除的;
人民法院撤销诉讼的;
诉讼经调解结案的。
此外,以下情形也可以导致诉讼财产保全解除: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确认担保措施有效的;
财产权属争议得到解决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不同保全方式解除条件
不同的财产保全方式有不同的解除条件: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财产保全:经申请保全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保全:经申请保全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禁止处分动产、不动产保全:经申请保全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指定特定人员代为执行特定行为保全:经申请保全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程序
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载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请求。申请书应提交给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当的,应当驳回申请。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后果
诉讼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被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因解除保全而遭受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