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担保不需担保物的情形
时间:2024-05-28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物。但是,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不需提供担保物即可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不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的,则无需提供担保物。例如,当事人起诉请求对方支付10万元,则其申请保全对方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财产,无需提供担保物。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保全数额超过了诉讼请求范围,则需要提供担保物。
如果被保全财产不存在被转移或者隐匿的危险,则当事人不需提供担保物。例如,被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在申请保全措施前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则无需提供担保物。又如,被保全的财产是债权,且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发出禁止转移财产的通知,则无需提供担保物。
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对方的财产,则无需提供担保物。例如,当事人起诉请求对方支付10万元,则其申请保全对方名下的存款10万元,无需提供担保物。但是,如果被保全的财产是第三人的财产,则需要提供担保物。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因履行职责或者为社会公益需要申请保全措施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物。例如,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国有财产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物。
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不需提供担保物即可申请保全措施:
当事人之间订有合同,合同中有保全条款的; 对方为无力清偿债务的; 对方逃避执行的;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提供担保物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如果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则无需提供担保物。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不需提供担保物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后,认为符合不需提供担保物的条件的,则会裁定准许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无需提供担保物。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几种不需提供担保物即可申请保全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提供担保物。如果不符合不需提供担保物的条件,则需要提供担保物,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准许其申请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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