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书
时间:2024-05-26
引言
民间借贷纠纷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处分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出具的法律文書。
财产保全的适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被告或者其他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处分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处分财产的可能; 被告或者其他当事人逃避人民法院传唤,或者有逃避人民法院传唤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索或者已被追索的被告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执行保全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 禁止处分 责令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书的格式与内容
财产保全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财产保全书”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债权信息:债权的金额、起因、证据等 保全财产信息: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种类 保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承担费用的主体及费用金额 人民法院印章、承办人签名、日期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准备材料:申请书、证据材料、财产保全担保书(必要时) 提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财产保全书 送达保全书: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书送达被申请人 执行保全:法院根据保全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财产不存在被转移、变卖、处分的危险,或者有其他不需要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理由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撤销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慎重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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