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庭期间可不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5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休庭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是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保全:
1. 因诉讼标的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有其他不当处分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 2. 为防止当事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休庭期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因此,一般情况下,休庭期间法院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形下,休庭期间法院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休庭期间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可能在履行期内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上述情形属于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风险的情形,法院可以通过休庭期间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采取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
休庭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申请人在休庭期间通过向受诉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材料等; 受诉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受诉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法院在审查休庭期间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有无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裁定准许休庭期间财产保全后,应当根据裁定确定的范围和方式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执行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财产; 指定财产保管人.休庭期间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及时解除。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也可以由法院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休庭期间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休庭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在休庭期间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除非存在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风险等例外情形。申请人休庭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保全措施是否适当以及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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