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登记时间规定多久
时间:2024-05-24
保全财产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申请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财产登记的时间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财产:
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行为;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前款行为的现实危险; 双方当事人对保全财产达成协议; 法院依职权主张保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保全财产的请求和理由;保全财产的方式和范围; 申请人身份证明; li>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 有关保全财产的证据线索。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保全财产的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裁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生效。
保全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但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
保全裁定经生效后,由执行法官或者仲裁机构直接执行。执行保全裁定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前款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采取后,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回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不准予保全的; 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