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保全财产的流程图片
一、保全财产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根据下列情形采取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之虞的
- 因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
二、保全财产的种类
保全财产可以采取以下种类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动产
-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其财产
三、起诉保全财产的流程
1. 立案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和预交保全担保金。
2. 审查材料
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出具《保全裁定书》。
3. 送达保全裁定
法院将《保全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 执行保全措施
法院会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住所或营业场所执行保全措施。
5. 异议和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的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注意事项
- 提起保全财产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0%-30%。
- 如果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 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五、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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