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采取什么形式申请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采取以下形式: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执行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申请执行中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执行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裁定,可以适当延长。
财产保全自人民法院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时生效。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先行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包括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变价费和其他费用。
申请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异议后15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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