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追加保全金额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被诉人转让、变卖、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依申请人申请,对被诉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追加保全金额,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发现被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裁判请求,申请法院追加保全金额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人请求的数额和范围。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其请求的数额,但不得超过被申请人能够履行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申请追加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全。”
追加保全金额的条件:
申请追加保全金额的程序:
法院追加保全金额的执行方式与原有的财产保全执行方式相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措施。追加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申请人裁判请求的数额。
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金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经审查后,对张某银行账户中的50万元存款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保全执行完毕后,李某发现张某尚有价值30万元的房产未被保全,遂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金额。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张某有能力偿还借款,且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李某的请求,遂裁定追加保全张某的房产。
【案例二】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要求赵某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查后,对赵某名下的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屋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保全执行完毕后,王某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金额,理由是赵某还有价值40万元的债权债务未被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的债权债务可供执行,遂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追加保全金额申请。
法院财产保全追加保全金额制度,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诉人转移、变卖、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及时提出追加保全金额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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