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诉讼保全担保规定
**引言**
行为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被转移或者隐匿,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在将来需要执行时财产难以执行或价值减损的行为。为了保证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实施,法律规定了行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的行为。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原则**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 必要性原则:申请人只有在其他保全措施无法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时,才能申请保全担保。
- 比例性原则:担保的数额应当与保全措施的价值相当。
- 及时代替性原则: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十五日内提供担保,否则保全措施无效。
- 责任承担原则:如果申请的保全措施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担保,包括:
- 财产担保:用自身的财产作为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
- 保证担保:由第三人对申请的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
- 信用担保: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信用中介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金额**
保全担保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保全财产的价值
- 被保全的请求权金额
- 申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保全担保的程序**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如下:
- 申请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和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担保,否则保全措施无效。
**保全担保的解除**
保全担保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执行后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 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无效的,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 案件执行完毕或和解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担保的责任**
如果申请的保全措施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两部分:
- 直接损失: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财产贬值、营业中断等。
- 间接损失: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信誉、商业机会等造成的间接损失。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的作用**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的财产权。
- 促使申请人慎重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知道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责任,会更加慎重地申请保全措施。
- 保证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有了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放心大胆地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总结**
行为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对申请人担保的规定,既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维持了诉讼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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