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诉前保全额度
时间:2024-05-23
财产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应当事人的申请,基于法定事由,在诉讼终结之前,对被告的财产临时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以防止被告逃避履行判决义务,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财产诉前保全额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裁定保全时,对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金额所确定的限度,以防止滥用保全制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诉前保全额度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
司法实践中,财产诉前保全额度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2条规定:“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同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一)交纳现金;
(二)提交担保人担保;
(三)提交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本解释第4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数额或者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数额或者范围。
典型案例: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额度为300万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被告尚未有明显逃避执行行为,遂裁定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但保全额度调整为150万元。
在申请财产诉前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财产诉前保全额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确定既有利于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又防止滥用保全侵害他人利益。在申请保全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法律规定,合理提出申请,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