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公告案例
时间:2024-05-23
案情简介:申请人王某与债务人李某因借款关系发生纠纷。王某称,李某借其人民币50万元,但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且因经营不善导致其公司已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王某担心李某转移或处分财产逃避债务,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经营的公司已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且王某提供了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裁定对李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本案例中,申请人主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与债务人孙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孙某突然失联,申请人赵某无法联系到孙某。赵某担心孙某将房屋转移或处分,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孙某已失联,申请人赵某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因此,法院裁定对孙某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禁止孙某转移或处分该房屋。
本案例中,申请人主张债务人失联,有证据灭失的危险,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证据措施。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与债务人陈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相关损失,但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张某担心陈某转移或处分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陈某已生效的判决书,陈某拒不履行,有逃避执行的可能。因此,法院裁定对陈某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申请人主张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有逃避执行的可能,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定被保全的财产范围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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