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协议书
时间:2024-05-23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书旨在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明确权利和义务,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合理实施。
第2条 基本原则
本协议书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3)权责相符原则;
(4) 效率原则。
第3条 申请主体
本协议书的申请人应为因他人行为或者事件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有遭受损害可能的当事人。
第4条 申请范围
本协议书的申请范围包括:
(1)被申请人名下已知的财产;
(2)虽未明确知悉但能够合理推断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
第5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以下理由:
(1)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有明确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意图的;
(2)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隐藏或转让其财产;
(3)有证据证明即将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调解书或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财产有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的风险;
(4)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予以财产保全的情形。
第6条 申请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事由之日起起3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申请时限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7条 保全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冻结银行存款;
(2)查封、扣押动产;
(3)禁止处分不动产;
第8条 保全范围
保全的财产范围应与申请事项相一致,不得超出申请人的请求范围。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保全的必要程度,决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和保全方式。
第9条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如申请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10条 协助义务
被申请人应当对法院的保全措施予以协助,不得采取任何妨碍或阻碍保全措施执行的行为。
第11条 三保责任
申请人承担保全措施错误所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以下简称三保责任)。申请人可以为三保责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法院确定。
第12条 反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可以为免予财产保全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13条 保全指令
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出具保全指令,明确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和地点,并送达当事人。
第14条 变更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变更理由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措施。
第15条 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处分被保全财产的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文件的原件;
(3)其他证明材料。
第16条 撤回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17条 虚假申请责任
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18条 恶意申请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 执行人员违法责任
执行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书适用于因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第21条 解释权
本协议书的解释权归法院。
第22条 生效日期
本协议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被申请人)
姓名:
住所: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见证人)
姓名:
身份证明:
电话: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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