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保全中提供担保的是谁
时间:2024-05-23
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主体由诉讼阶段和申请阶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在诉讼阶段的证据保全,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先予保全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交纳担保的,驳回申请。
因此,在诉讼阶段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种类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担保金额由申请人与保全机构协商确定。
在申请阶段的证据保全,一般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因客观情况需要,在侦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的规定,在申请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申请而出动相关人员、使用相关设备以及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借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物品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承担,保全后查明属于犯罪的,由国家承担;保全后查明不属于犯罪的,由申请人承担。
因此,在申请阶段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应当承担保全所需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全后查明属于犯罪,国家将承担保全费用;如果保全后查明不属于犯罪,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
无论是在诉讼阶段还是申请阶段的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程序,避免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保全机构通过审查担保情况,可以有效判断申请人是否有滥用保全程序的可能性,从而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证据保全中的担保类型主要有三种: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类型。
证据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保全机构根据保全的范围、性质和可能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担保数额不得低于保全标的的价值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数额较大的证据保全,保全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多重担保或追加担保。
当证据保全程序结束后,保全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担保。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承担了相关费用或者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保全机构可以从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除担保。例如,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担保,或者证据保全事项紧急,保全机构认为不提供担保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但是,免除担保的决定权在保全机构,保全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免除担保。
在证据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在诉讼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证据保全担保的类型、数额、返还、免除等事项由保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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