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原因的认定依据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旨在防止财产被处分或转移,从而避免财产损害或湮灭,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该措施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包括:
-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危害债权实现行为的危险的
- 有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的
- 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性较大的
原因认定依据
财产保全原因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依据:
- 证据证明
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危害债权实现的危险,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或者有较大的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性。
- 具体事实
应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信誉状况、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等具体事实,并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诉讼情节确定保全原因是否存在。
- 法律解释
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评估及相关问题若干规定》等。
- 司法实践
参考相关司法案例的裁判要点,总结归纳财产保全原因裁判尺度,为认定提供参考。
- 理性判断
司法机关应在客观、公正、谨慎和严格的原则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判断财产保全原因是否存在。
具体适用
财产保全原因的认定应具体区分不同情形:
- 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危害债权实现行为的危险
主要考察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是否有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此意图。
- 丧失履行能力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主要是判断被申请人目前或者将来是否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如资不抵债、经营困难、债务累累等。
- 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应结合被申请人的态度、履行能力、过往履约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
注意事项
- 不得将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抽象的惩罚性措施,单纯为了限制被申请人的经济活动。
- 应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范围,不得无故扩大或缩小。
-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防止滥用或错误保全。
- 被申请人享有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可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结论
准确认定财产保全原因是合理适用该措施、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具体事实和理性判断,严格把握保全原因的裁判尺度,确保财产保全的公正、合法与有效。
上一篇 :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归谁出
下一篇 : 诉讼中财产保全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