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期限是24小时吗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可能丧失执行力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得以执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确保债权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送达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因此,财产保全期限不是24小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期限没有严格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采取措施,且不得超过30天。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
被保全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害,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期限不是24小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采取措施,且不得超过30天。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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