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什么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被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包括其目的、适用条件、申请方式、效力等方面。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
1. 防止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逃避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
2. 有证据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2.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3. 禁止被申请人出售、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4. 指定专人或者一个单位代为监管、保管被申请人的财产。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1. 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2. 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
3. 请求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4. 保全的金额或者价款。
5.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和理由,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裁定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开始产生。
1. 劳动者申请并经仲裁委员会裁定准许的财产保全决定,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
2. 劳动者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财产保全决定,从人民法院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
3. 债权人申请并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裁定准许的财产保全决定,从裁定送达被申请人时起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 裁定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起诉。
4. 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5. 对申请人解除保全不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仲裁庭可以解除保全。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适用以下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案例一:
劳动者甲劳动争议仲裁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裁定准许甲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案例二:
劳动者丙与用人单位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丁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丙担心丁公司会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执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丁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审查丙提供的证据后,认为丙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裁定准许丙对丁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
案例三: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审理甲与乙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接到甲的申请,要求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调解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乙公司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可以通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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