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时间
时间:2024-05-23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防止行政机关一方的行为影响到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而采取的,通过裁定或决定使争议标的物或与争议标的物有关的财产处于一定的状况,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机关正在或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自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日起,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机关的申请,以及保全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期限的时间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立即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 продлить期限,但 продление不得超过1次, продление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内,会遇到以下中止或中断情形:
**中止情形:**
**中断情形:**
当发生中止情形时,财产保全期限自中止原因消除时继续计算。当发生中断情形时,财产保全期限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总之,行政诉讼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其时间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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