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4-05-23
**執行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前言**
當執行法院依申請債權人的聲請,就欲執行財產為執行標的物前,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的適法性、程序上之瑕疵或執行資料的不正確等情事,認為有異議者,得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適用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條、第512條
**提出機關**
利害關係人
**提出時機**
自執行法院開始執行財產之日起15日內
**提出程序**
1.以書面提出,載明下列事項:
2.應附具相關證據文件,例如權利憑證、契約書或證明事實之文件。
3.提交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審查程序**
1.執行法院收到異議申請書後,應於7日內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2.不符法定要件者,裁定駁回。
3.符合法定要件者,執行法院應於15日內,舉行言詞辯論時機。
4.言詞辯論後,得調閱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到庭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異議原因**
執行財產保全異議,可基於下列原因提出:
**適法性之爭議:**
**程序上之瑕疵:**
**執行資料之不正確:**
**異議效果**
1.執行法院於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至辯論期日止,應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2.異議經判決確定駁回,執行法院應即續行執行。
3.異議經判決確定准許,執行法院應撤銷執行處分。
**實務見解**
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債務人於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標的物所有權或權利存在異議時,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申請。
2.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民事判決:執行時請求權人對於民事執行處關於執行異議之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於抗告審程序中執行法院發現有受執行人已完成和解,且該和解協議有履行給付之具體作為,應先就抗告審程序予以終局處理。
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55號刑事判決:執行異議程序中,異議人與執行債權人間均非刑事訴訟法上之告訴人或被告,關於執行異議事件之偵查或審理程序,應以民事刑事執行法相關規定為依據,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乃論之規定,於此不適用。
**建議事項**
1.如發現執行程序有不合適法之情形,請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申請。
2.提交異議申請書時,應附具必要之證據文件,以利執行法院審理。
3.言詞辯論時,應清楚陳述異議理由及提供相關證據。
4.如對執行法院之裁定不服,可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10日內,向管轄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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