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湖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5-23
月湖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受理原告**XXX**诉被告**Y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查明被告财产状况,依法对被告名下下列财产实施财产保全,现公告如下:
一、保全标的:
二、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元**
2. 查封被告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
3. 扣押被告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奥迪牌轿车
三、法律后果:
被告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移、损害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处分、转移、损害被保全财产。违反本公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异议提出期限及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对该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月湖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阅读:
**一、财产保全的意义**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通过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可以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批**
财产保全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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