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要求停止支付吗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停止支付是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能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手段,即禁止被申请人对特定账户或资产进行支付。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中要求停止支付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为读者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要求停止支付的财产保全措施,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二、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合格的,裁定准予保全;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被保全的款项。对于被保全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三、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的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账户或资产的支付。被申请人违反禁止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转移、隐匿、变卖了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可以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支付。
四、结语
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是对被申请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性手段,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停止支付时,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裁定准予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支付被保全的款项,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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