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怎么申请破产的财产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被冻结及其负责清算破产财产。保全人有权在取得法院准许后申请破产财产的交出。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破产财产交出请求书准备
保全人应当向有权处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交破产财产交出请求书,内容包括: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所在地;
- 债务人的姓名、住所或所在地;
- 破产财产的具体清单和价值;
- 申请人对破产财产的合法保全权;
- 请求破产财产交出的理由和依据;
- 证据材料清单。
二、申请费及证据材料提交
保全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缴纳申请费。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保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破产财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 其他能够证明请求的有效证据。
三、法院审查及裁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交出财产
法院准许破产财产交出请求的,应当责令破产管理人协助保全人取得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交出破产财产,并协助保全人进行财产清点和估价。
五、费用负担
破产财产交出的相关费用由破产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支付:
- 破产管理人的保管费和保管收益;
- 破产费用;
- 保全人的保全费用;
- 破产财产的实现费用。
六、注意事项
保全人在申请破产财产交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保全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保全权的当事人;
- 破产财产应当是属于债务人的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
- 保全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保全权和破产财产的具体情况;
- 法院在准许破产财产交出之前,应当对保全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 保全人取得破产财产后,应当履行保管和维护财产的义务;
- 破产管理人应当配合保全人交出财产,并对财产进行清点和估价;
- 交出破产财产涉及的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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