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人伤事故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交通人伤事故中,财产保全是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定措施,维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保障执行的法律行为。它可以有效保障事故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防止事故肇事者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逃避赔偿责任。
交通人伤事故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交通人伤事故的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交通人伤事故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具备以下材料:
申请人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肇事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申请和执行交通人伤事故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李某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无证驾驶的事实被交警部门确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伤住院治疗,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已超过20万元。
张某认为李某无赔偿能力,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李某辩称,其名下无房屋,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查明,李某名下确实有一套房产,遂对该房产依法查封,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的亲属一方因索赔数额巨大,担心王某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向法院申请对其名下的两辆重型货车进行财产冻结。
王某辩称,其名下仅有两辆货车,用于维持生计。法院经审查,王某有稳定收入,且其名下的两辆货车系其主要生活来源,对其中一辆货车解除冻结,同时责令王某不得转移、隐匿、变卖其名下的另一辆货车,保障了刘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王某的生活需要。
交通人伤事故财产保全是维护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受害人应及时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防止肇事者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逃避赔偿责任。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权益和肇事者的实际情况,妥善采取措施,既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又保障肇事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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