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保全的财产
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务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债务,以解除破产程序。破产和解保全的财产是指在破产和解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
保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破产和解保全的财产包括:
- 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 债务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包括债权、股权等
- 债务人自和解申请受理之日起取得的财产
- 债务人自和解申请受理之日起已有的,但尚未登记的财产
-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债权
保全的目的
破产和解保全财产的目的在于:
-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保全的财产用于清偿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回自己的债权。
- 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防止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避免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竞争。
- 促进破产和解的顺利进行。稳定债务人的经营,为破产和解的达成提供条件。
保全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财产。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禁止债务人处置和转移财产。
- 指定破产管理人。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负责保全和管理财产。
-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债务人不动产,扣押债务人动产,防止债务人转移和隐匿财产。
- 禁止处分财产。向债务人送达禁止处分财产的通知,禁止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处置财产。
- 轮候查封。对债务人有多个财产的情况下,可以轮候查封财产,保证每个债权人都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
解保条件
破产和解保全的财产可以在以下条件下解除保全:
- 破产和解计划经法院裁定生效。和解计划生效后,债务人按照和解计划履行债务,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交由债务人处置。
- 和解协议未经法院裁定生效。如果和解协议未经法院裁定生效,或和解程序被撤销,保全的财产解除保全,由债务人处置。
- 法院认为有必要解除保全。如果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解除保全。例如,债务人需要使用保全的财产来继续经营,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注意事项
1. 及时保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避免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保全到位。法院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同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得过度保全,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保全执行。法院应当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保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合理处置保全财产。保全的财产应当合理处置,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保全的财产,或者由债务人继续使用保全的财产,但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使用情况。
破产和解保全的财产制度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通过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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