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瓯海法院财产保全电话号码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瓯海法院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瓯海法院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根据,以及保全请求等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发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故意申请财产保全,取得财产保全措施后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造成被申请人破产的,应当承担被申请人的全部破产费用。
A:财产保全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A:财产保全可以保全任何类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A: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是可以申请延期。
A:如果被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将财产转移,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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