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提前保全后还能吗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提前保全。财产提前保全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执行需要,能否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申请被受理后,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该条规定了财产提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于财产提前保全后能否继续保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不得再次裁定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该司法解释明确支持了不支持连续保全说。
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连续保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不支持连续保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同一财产进行变更保全措施。例如,原保全措施存在瑕疵或不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保全措施必须是基于新的事实或证据,并且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综上所述,在财产提前保全后,不能再继续申请财产保全,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辩论权,避免诉讼拖延,保障审判工作的严谨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谨慎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便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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