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能阻却执行吗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旨在在诉讼程序中先行确保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必要的控制和冻结。然而,如果债务人在财产被保全后拒不履行债务,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成为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分析财产保全是否能阻却执行。
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1条规定,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进行中,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进行其他可能逃避执行行为,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因此,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 临时性: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仅在诉讼进行期间有效。
- 强制性: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债务人必须配合执行。
- 辅助性:财产保全是对执行程序的辅助措施,其目的是保证执行顺利进行。
执行程序的启动及优先性
执行程序一般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启动。《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优先原则。根据《民诉法》第203条规定,同级的两个以上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应当先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
- 被申请执行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 申请执行的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 申请执行的是工人工资、报酬的;
- 申请执行的是应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的。
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关系
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区别:
- **联系:**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同属民事强制措施,均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财产保全可以为执行程序提供依据,避免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处分财产。
- **区别:**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进行中采取的临时措施,执行程序是在生效法律文书后启动的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讼争财产,而执行程序的范围则可以扩大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财产保全是否能阻却执行
关于财产保全是否能阻却执行,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阻却执行说
阻却执行说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优先性,在财产保全期间,债权人不能再申请执行。理由如下:
- 财产保全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财产,而申请执行也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变化,违背了财产保全的目的。
- 《民诉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执行,说明财产保全不能阻却执行。
- 在财产保全期间,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说明财产保全可以同时进行执行程序。
不阻却执行说
不阻却执行说认为,财产保全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能阻却执行程序的进行。理由如下:
- 财产保全是一种辅助措施,其目的不是阻却执行,而是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 《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能阻却执行,因此不能由此得出这样的推论。
-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再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能阻却执行的问题,法院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执行不停止原则:法院一般不因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停止执行程序。
- 统筹兼顾原则:法院在处理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时,应当统筹兼顾,既考虑到财产保全的辅助性,又考虑到执行程序的效力。
- 分情况处理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财产保全是否阻却执行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的,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程序;而对于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间主动履行债务,并提供充分担保的,法院可以暂停执行程序。
建议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冲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谨慎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滥用权力。
- 明确财产保全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避免因保全范围过宽而影响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 及时申请执行:债权人应当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因执行期限届满而喪失执行权。
- 主动与被执行人沟通:债权人应当主动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其履行债务意愿和经济状况,协商解决执行事宜,避免硬性执行。
总结
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一般不能阻却执行,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兼顾,分情况处理。债权人应当谨慎申请财产保全,及时申请执行,主动与被执行人沟通,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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