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费
时间:2024-05-23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从而使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保全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责令提供担保等。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申请费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按照保全财产的价值的0.5%计算,最低不得少于50元,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保全费
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管理、保管、看守、拍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2%。
执行费
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保全财产价值的5%。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预交申请费和保全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单独计算并收取。
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缴纳方式有两种: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缴费凭证。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费和保全费,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将剩余的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与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费转交给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所致,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法律依据:
以上费用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人民法院的实际裁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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