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后财产保全多久失效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确保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失效;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变更效力。
因此,生效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日。自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财产保全即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规定:裁定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期满,未全部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延期执行。
需要变更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和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申请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失效。
如果法院未在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且当事人未申请延期执行,则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财产保全失效的时效:
案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3年4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于4月10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4月12日作出裁定,冻结李某银行账户中的50万元。李某不服,于4月20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于4月25日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该案财产保全措施的失效时间为4月25日。
案例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刘某返还王某购房款8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于3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3月28日作出裁定,查封刘某名下一套房屋。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执行期满后,王某未申请延期执行。因此,该案财产保全措施的失效时间为9月28日。
生效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日,自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财产保全失效。需要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将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影响财产保全失效时效的因素包括被执行人的异议、执行程序进展、法院的裁决时间以及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当事人在申请或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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